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,增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、主动性和有效性,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及其家庭、学校、社会的伤害,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,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机电工程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预案。
一、总则
(一)干预目的
1.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,加强学生对危机的了解与认识,提高学生抗挫折的能力,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。
2.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,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,重新认识危机事件,尽快恢复心理平衡,顺利度过危机,并掌握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。
3.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帮助防止自伤、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。
4.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体系,做到心理困扰早预防、早发现、早诊断、早应对,减少和尽量避免危机对学院(校)正常工作的影响。
5.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,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,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,优化学生的心理素质,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。
(二)干预原则
1.情绪低落抑郁者(超过半个月)。
2.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。
3.存在诸如失恋、学业失败、躯体疾病、家庭变故、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。
4.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。
5.性格有明显缺陷者。
6.长期有睡眠障碍者。
7.有强烈的罪恶感、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。
8. 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。
9.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,或其它可能对自身、他人、社会造成危害者;
10. 通过学校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。
11、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,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,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:
(1)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,包括在信件、日记、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;
(2)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、朋友或家人送礼物、请客、赔礼道歉、述说告别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者;
(3)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,如特别烦躁,高度焦虑、恐惧、易感情冲动,或情绪异常低落,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,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。
二、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及职责
(一)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,建立学院、班级、宿舍“三级”预警防控体系。开展心理危机监测信息交流上报,并适时开展心理危机教育和干预工作。
(二)班级心理委员、宿舍寝室长应了解心理危机干预流程,发现本班(宿舍)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时,应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,并及时与学院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联系。
(三)以院党支部副书记、团总支书记、辅导员、任课教师等学生工作者为心理危机教育和干预工作重要力量,应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监管工作。并积极配合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人员,做好有异常心理或行为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。
三、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环节
(一)辅导员、任课教师、班级心理委员、寝室长和周围同学发现学生的异常情况后,应及时反馈到学校心理咨询中心。由学校心理咨询员及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行评估和初步诊断。
如果诊断心理危机程度较轻,能在学院正常学习者,辅导员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,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,及时向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汇报情况;如果诊断危机程度较高、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者,由学院或配合学生部与家长协商解决休学治疗事宜,并报学校批准。
(二)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:
辅导员、任课教师、班级心理委员、寝室长和周围同学发现学生的自杀意念后,应及时向学院或校心理咨询中心报告,并采取以下措施:
1.在心理危机工作小组的指导下,学院将有自杀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,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监护。
2.有自杀意念的学生,经校心理咨询中心评估,如果在校内可以解决,辅导员、学院需积极配合校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;如果情况严重,配合学校将其及时转介到专业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进行救助。
3.辅导员尽快通知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家长到校,家校双方共同协商解决。
4.善后处置。危机过去之后,学院、辅导员、班级心理委员需正确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。并积极配合校心理咨询中心完成相关书面报告和处理有关事宜。
(三)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:
1.立即向学生部、保卫部和学院报告。辅导员需立即赶赴现场,并与周围同学尽可能或协助保卫部将其首先给予控制,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。
2.配合校心理咨询中心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。如诊断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者需要住院治疗或回家休息,及时通知家长并与家长协商解决。
(四)对已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:
1.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,并立即将其送往医务室或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,同时向学生部和学院汇报情况。
2.配合学生部及时向校领导和公安部门汇报,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、勘察和处理现场,防止事态扩大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,并配合、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。
3.配合学生部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。
4.对于自杀未遂学生,配合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与家长协商解决。如危机情况尚未解除,须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,转介到专业心理治疗中心进行咨询和治疗,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院学习,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其他意外。
5.对于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学生,包括同班同学、舍友、好朋友、目击者等,学院、辅导员和班级应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。并根据需要,配合校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团体心理辅导,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出现。
(五)对于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,在其复学以后应采取相应后期跟踪措施:
1.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,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。还应出具有资质医院、咨询中心等开具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。
2.学生复学后,学院、辅导员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,给予密切关注,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,同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,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。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,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。
3.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,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,并安排辅导员、学生骨干、该生室友等对其密切监护,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,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。
(六)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,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,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、谈话录音、记录、书信、照片等。
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(含已遂和未遂),辅导员(班级)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(包括遗书、日记、信件复印件)提供给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。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、休学、转学、复学的,辅导员、学院亦应留存其详细资料,并向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。
(七)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学院师生,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。
(八)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学院师生,应服从指挥,统一行动,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。对因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,学校将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,具体情形由学校认定。